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发展规划目标,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创作作品、专利、各类获奖成果等。
第三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突出的学院及个人进行奖励。每年奖励先进单位不超过4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奖励先进个人15名,每名奖励2000元。评选方法按照《江南游戏年度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湘城院发〔2011〕60号)执行。
第四条 享受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限于以江南游戏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工的成果。下列四种情况可例外:
1.我校教师在外攻读硕士、博士或进修期间以江南游戏为第二署名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1/2给予奖励。
2.在外校做兼职导师并以江南游戏为第二署名单位、第一作者为本人发表的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1/2给予奖励。
3.以江南游戏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符合本校学科发展方向的高水平成果(奖励标准达10000元及以上的论文、著作、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发明专利等)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4.非以江南游戏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按照第八条执行。
第五条 为鼓励老师进行学科归队,所有申报的成果原则上由申报人按学科归属到各二级学院进行登记,与本校所设学科关联度不高的成果按本办法的1/2予以奖励。
第六条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
我校教职工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被权威文摘杂志收录的学术论文,按表1的标准进行奖励。
表1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
发 表 期 刊 |
奖金(元) |
1 |
《Nature》、《Science》 |
1 000 000 |
2 |
SCI论文 |
I区 |
50 000 |
II区 |
30 000 |
III区 |
20 000 |
IV区、SCI收录 |
10 000 |
3 |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 |
30 000 |
4 |
SSCI收录、《科学通报》、《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20 000 |
5 |
期刊论文被EI收录、A&HCI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 |
7 000 |
6 |
《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单篇字数不少于1 500)、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 |
5 000 |
7 |
CSCD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会议论文被EI收录、CPCI-S收录、CPCI-SSH收录 |
3 000 |
8 |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摘录,港澳台及国外期刊 |
2 000 |
9 |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收录 |
1 000 |
10 |
公开期刊 |
100 |
说明:
1.以上各项奖励按最高档次进行,不重复计算。但以江南游戏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江南游戏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的论文经《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文摘刊物摘转2次以上(含2次)的按CSSCI来源期刊标准进行奖励。
2.SCI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当年编制的为准。
3.核心期刊CSCD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编制的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为准。
4. CSSCI论文以南京大学当年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
5.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未被SCI、SSCI、EI、A&HCI 、ISTP收录前,按表中第8条予以奖励;会议论文未被收录前不予奖励。
6.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为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7.同一论文经允许分别以中、英文发表时,只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8.发表的论文少于1 500字,期刊作品少于半个版面的按表1标准的1/2进行奖励。
第八条 获奖成果奖、专利奖及其他应用成果奖
凡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政府科技奖励、专利或取得的其他应用成果,按表2的标准进行奖励。
表2 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
成 果 类 别 |
奖金(元) |
备注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5 000 000 |
|
2 |
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200 000 |
|
3 |
政府及部门自科奖或社科奖 |
国家级 |
自科奖 |
一等奖2 000 000 |
|
二等奖1 000 000 |
|
省部级 |
自科奖 |
一等奖150 000 |
|
二等奖50 000 |
|
三等奖20 000 |
|
社科奖 |
一等奖80 000 |
|
二等奖30 000 |
|
三等奖10 000 |
|
厅局级 |
一等奖3 000 |
|
二等奖2 000 |
|
三等奖1 000 |
|
4 |
专利奖 |
发明专利 |
20 000 |
|
实用新型专利 |
3 000 |
|
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
5 |
优秀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
建设部一等奖 |
5 000 |
含优秀工程设计奖和优秀勘察设计奖 |
建设部二等奖 |
3 000 |
建设部三等奖 |
2 000 |
省建设厅一等奖 |
2 000 |
省建设厅二等奖 |
1 000 |
省建设厅三等奖 |
500 |
说明:
1.国外专利按表列专利的2倍予以奖励。非职务专利不予奖励。
2.通信评审(鉴定)项目不予奖励。
3.同一成果多次获政府或部门科技奖励或鉴定后再报奖时,按最高档次予以奖励,不重复进行。
4.以江南游戏为第2完成单位且个人排名前4取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按相应奖励标准的1/3给予奖励;为第3完成单位且个人排名前4的按奖励标准的1/4给予奖励。
第九条 学术著作奖
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按表3的标准进行奖励。
表3 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序号 |
著作类型 |
出版单位 |
奖金(元) |
1 |
学术著作 |
人民出版社、新闻出版总署评定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
20 000 |
2 |
学术著作 |
其它出版社 |
10 000 |
说明:
1. 学术著作不含编著、主编、合编等类型,只奖励排名第一的著者;
2. 译著按表3相应标准的1/2予以奖励,且只奖励排名第一的译者;
3. 每部著作不少于15万字,且参考文献中应有著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与专著相关的论文5篇以上(含5篇);
4. 专著奖励,先由个人申报,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5. 已获出版资助的著作按表3进行奖励,不予项目经费配套;
6. 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按照本条执行,对参考文献可不做要求,艺术作品可将版面折算成字数。
第十条 创作作品奖
我校教职工创作并公开发表的作品或创作的音乐(艺术)作品参加演出(展览)的,按表4的标准进行奖励。
表4 创作作品奖励标准
序号 |
项目 |
发表期刊类型或展览、演出组织部门 |
奖金(元) |
1 |
发表文学、声乐、器乐及艺术作品 |
各类学术期刊 |
按表1执行 |
2 |
音乐、艺术作品参加演出或展览 |
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 |
3 000 |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广播电视厅、省美术家协会、省设计艺术家协会、湖南省音乐家协会 |
1 000 |
说明:表4中,声乐作品发表或参加演出的奖励标准指作词、作曲为同一人的情况,当作词与作曲者不为同一人时,则作词和作曲者均按表4标准的1/2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对当年科研成果进行登记,次年3月底前进行奖励。报奖时,若当年有关材料尚未到位,可顺延至第二年申报奖励,以后不再考虑。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科研成果由我校排名最前的完成人员根据本规定报奖。所有成果只按我校排名最前的个人奖励一次,并由排名最前的个人按参与人员贡献大小分配奖金。
第十三条 所有申报的成果,原则上由申报人按学科归属到各二级学院进行登记,各二级学院在登记时应充分考虑与本学院学科的相关性,认真审核、汇总并计算奖励金额,将汇总表及论文、作品等成果复印件、学术著作(样书3册)送科技处。不能确定学科归属的由各部门负责送科技处。
第十四条 科技处根据本办法复核奖励金额。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奖励,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奖励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生效,由学校做出授奖决定,实施奖励。
第十六条 实施奖励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追回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申报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具体办事机构为校科技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执行,原《江南游戏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湘城院发〔2011〕6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江南游戏
二○
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